发布时间:2012/10/16
生活报10月16日讯 15日,记者从哈市物价局获悉,对哈市实行集中供热、达到节能要求、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,于今年冬季供热期开始全面实施计量收费,该政策从2012年10月20日起试行。收费标准为:全额热费=基本热费+计量热费。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.14元,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4.81元(居民节能住宅中已安装计量器,吉焦为计量器中的热量单位)。
据悉,哈市物价局与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研究决定,对哈市实行集中供热、达到节能要求、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,于今年冬季供热期开始全面实施计量收费。具体收费标准为:全额热费=基本热费+计量热费。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.14元,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4.81元。非居民用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.00元,计量热价为每吉焦52.74元。
据了解,计量收费的实施范围为实行集中供热、达到节能要求、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。新竣工建筑第一个供热期仍按面积收费,自第二个供热期起按计量收费。对不能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计量设施,应在明年供热期前改造完成并实施计量收费。
据悉,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,向供热单位按现行的面积预交全额热费,待供热期结束后,按实际计量的用热量结算热费,预交热费实行“少退多不补”,即供热期结束后,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。计量热费超出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,按照使用面积收费;计量热费低于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,结余部分退还给热用户。结算时,供热单位应向用户提供用热量的计量数据。
此外,关于计量供热用户停热、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、供热计量设施购置维修、调控装置检定等相关规定,按照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,对不按规定实行供热计量、不按标准收取计量热费的违规行为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来源:东北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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